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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工商局:共享单车企业不得“默认使用”用户信息

数字城市

2017年12月29日

  2017年12月29日,据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消息,四川省广安市工商局结合“红盾春雷行动2018——整顿流通领域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组织召开了共享单车行业消费维权行政约谈会。约谈会上,广安市工商局指出了近来共享单车运营存在的问题,要求共享单车经营者应主动承担相关责任。

  就目前共享单车行业存在的问题,广安市工商局要求,共享单车企业要落实经营者首问责任,履行法律规定义务;积极回应消费者诉求,妥善处理消费纠纷和矛盾;正视企业自身存在的问题,自查自纠违规侵权行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切实诚信守法经营。

  此外,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也约谈了两家主要共享单车企业,依据《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规定,对两家共享单车企业提出了整改要求。

  就“使用安全”和“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表示,在“使用安全”上,如果经营者没有严格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义务,在提供服务时有过失、过错或违法行为,则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而不能通过合同进行单方面免责,即使约定了,也应无效。

  在“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上,共享单车企业对个人信息不能采取“默认使用”的方式,消费者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意识不强,且与经营者严重信息不对称,商业利用必须征求消费者的明示同意。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经营者为消费者适时提供安全的产品和服务是其法定义务,共享单车虽是新生事物,但本质上是一种租赁服务消费,在承担义务上与传统的租赁服务并无法律上的特别豁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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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电商报 作者:蓝眼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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