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网络销售消费品已成为中国消费市场的主力军,但由此衍生的安全隐患也日益凸显。2025年6月13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销售消费品召回监管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标志着我国网络销售消费品召回监管体系迈入新阶段。这一举措直面“线上放心消费”的民生诉求,通过制度创新与监管强化,力图破解召回难题,为消费者营造安全、可信的网络消费环境。
出品 | 网经社
作者 | 子尤
审稿 | 云马
PART.1
网络消费安全痛点倒逼监管升级
在数字经济与消费升级深度融合的当下,网络销售消费品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2024 年,我国网络零售额达 15.52 万亿元,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 26.8%,跨境电商进出口规模突破 2.63 万亿元。然而,线上消费的快速扩张也暴露出安全治理短板 —— 缺陷产品流通渠道隐蔽、召回信息传递不畅、跨境责任主体模糊等问题,严重威胁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在此背景下,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 2025 年 6 月 12 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销售消费品召回监管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以系统性制度设计破解线上消费安全困局,标志着我国消费品召回监管从传统线下模式向全渠道、全链条数字化治理的跃升。
随着 “直播带货”“跨境直购” 等新业态兴起,网络销售消费品的安全风险呈现三大特征:一是缺陷产品流通速度快,线上交易的即时性和无界性使单一缺陷产品可能在短时间内扩散至全国乃至全球市场;二是召回信息传递效率低,传统线下召回依赖媒体公告或企业主动披露,线上平台缺乏统一信息共享机制,导致消费者难以及时获取召回通知;三是跨境责任主体认定难,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模式下,境外生产者与境内销售者权责划分不清,召回落地执行常陷入 “踢皮球” 困境。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法律权益部分析师蒙慧欣此前表示,商品质量是消费者最为关心的网购问题,更是位列热点投诉之一。对于解决电商产品的质量、安全等合格问题,需要平台勇于承担责任,也是对消费者高度负责的体现,其中,发现问题、主动召回是对线上商品生命周期质量管理的重要环节。此次,市监总局发布公告加强线上商品召回管理给电商平台在线上商品现存的检测、抽查、管理等监管问题加以重视,也明确体现了未来监管的态度,也给相关企业“警示”。
针对这些痛点,《公告》的出台具有鲜明的现实针对性。市场监管总局新闻发言人王秋苹指出,网络交易在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使 “平台经营者召回信息获取不畅、履责困难,消费者召回信息获取渠道有限、自主判定能力不足,跨境商品召回更是面临境外主体配合度低、落地难的困境”。数据显示,2024 年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公示的 121 项召回事件中,超 40% 涉及仅在线上销售的产品,而中国跨境电商企业因未履行召回义务面临的处罚案例显著增加。这表明,加强线上消费安全治理不仅是维护国内消费者权益的必然要求,更是应对国际规则挑战、提升 “中国制造” 质量声誉的战略举措。
从制度演进视角看,《公告》是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商务法》《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等上位法的细化落实。例如,《电子商务法》第 38 条明确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审核义务,但此前缺乏具体召回操作指引;《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虽确立生产者召回主体责任,但对网络销售场景下的责任链条未作明确界定。《公告》通过建立缺陷信息收集制度、强化信息共享机制、明确跨境服务商责任等举措,构建起覆盖 “生产 — 流通 — 消费” 全环节的线上召回监管闭环,填补了既有法律框架的实践空白。
PART.2
构建全链条数字化监管体系
公告中“国家网络交易监管平台消费品召回信息共享模块”的推出,标志着我国消费品召回正式迈入数字化时代。该模块通过API接口实现监管部门与电商平台的数据直连,使召回信息推送时效从“天”级压缩至“小时”级。某头部电商平台测试数据显示,接入该模块后,缺陷产品下架响应时间缩短83%,消费者通知覆盖率提升67%。
《公告》的核心价值在于通过 “主体责任明确化、信息传递精准化、监管手段智能化” 的制度设计,构建起适应数字经济特征的消费品召回治理模式。
《公告》将网络销售场景下的责任主体划分为三大类:一是平台内经营者与自建网站经营者,要求其建立缺陷信息收集核实机制,及时停止销售缺陷产品并履行召回义务;二是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需承担信息共享、缺陷产品下架、配合监管等义务,首次明确平台在召回监管中的 “守门人” 角色;三是跨境电商境内服务商,受境外企业委托从事跨境零售进口业务的境内主体,被视为 “进口商或境外生产者指定的实施召回机构”,直接承担境内召回责任。这一责任划分彻底改变了跨境召回 “权责悬空” 的局面,例如,若某跨境电商进口的充电宝存在安全隐患,境内服务商需直接负责召回实施,避免了境外生产者 “鞭长莫及” 的问题。
传统消费品召回监管主要聚焦生产环节,而网络销售的虚拟性、跨地域性特征使得缺陷产品风险传导路径更加复杂。此次公告首次将电商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自建网站销售者及跨境电商服务商纳入统一监管框架,形成“生产者—销售者—平台—监管部门”四位一体的责任链条。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丁梦丹律师此前表示,公告特别强调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发现平台内销售缺陷产品应协助召回,同时应建立和完善网上销售缺陷信息收集核实和分析处理制度,采取多种动态监测机制,产品追溯机制等,比如建立缺陷产品数据库、关键词屏蔽、动态监管预警、下架、删除链接以及通知召回等举措。但平台也需权衡其权利和义务,制定合理且可操作的措施。
针对线上召回信息传递滞后的痛点,《公告》依托国家网络交易监管平台 “消费品召回信息共享” 模块,向电商平台常态化推送召回信息,确保缺陷产品信息第一时间触达销售终端。对于自建网站或其他网络服务的经营者,则要求其通过市场监管总局官网或召回中心网站主动获取信息,形成 “平台推送 + 企业主动获取” 的双轨制信息流通机制。这一机制的技术支撑在于数据互通与标准化 —— 通过统一商品条码、型号、批次等信息字段,实现缺陷产品信息的精准匹配与快速检索。消费者亦可通过扫描商品条码,在总局官网或召回中心网站查询对应召回信息,将被动接受转化为主动核查,显著提升信息透明度。
《公告》对召回流程作出详细规范:在响应时效上,经营者收到召回信息后须 “立即停止销售”,平台则需 “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停止缺陷消费品继续在网络销售”,避免风险扩大;在信息公示上,要求企业在主页面或网站显著位置公布召回信息,明确告知消费者权利,防止信息隐匿导致的 “漏召回”;在技术支撑上,引入商品条码追溯系统,生产者需在召回计划中提交条码信息,监管部门可通过条码快速锁定缺陷产品的销售范围与流向,消费者则能通过扫码实时查询召回进展。这种 “条码 + 数据” 的智能监管模式,使召回工作从传统的 “事后补救” 转向 “事前预防、事中跟踪、事后评估” 的全流程管理。
针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特殊性,《公告》创造性地将境内服务商纳入召回责任主体。这一制度设计具有双重意义:从法律层面看,通过 “视为进口商或境外生产者指定机构” 的定性,解决了跨境召回中 “境外主体难追责、境内主体无义务” 的矛盾;从实践层面看,境内服务商作为熟悉国内法规、具备执行能力的实体,能够高效完成缺陷产品下架、消费者通知、退货处理等工作。例如,某跨境电商通过境内服务商进口的儿童玩具存在安全隐患,境内服务商需立即启动召回程序,向已购买的消费者提供退换货服务,并配合监管部门对库存产品进行封存销毁。这一机制既符合国际通行的 “属地管理” 原则,又强化了国内监管部门对跨境商品的实际控制力。
这种全链条监管设计打破了过往“生产者担主责、销售者推诿”的困局。例如,某电商平台若发现某品牌儿童玩具存在小零件脱落风险,不仅需立即下架商品,还需追溯销售记录、通知已购消费者,并协助监管部门锁定同批次产品流向。这种责任闭环机制,实质上是将电商平台从“交易撮合者”转变为“安全守门人”。
PART.3
实施难点与破局路径
为确保政策落地见效,《公告》构建起 “政府主导、平台协同、企业履责、公众参与” 的立体化执行体系。
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网络销售消费品安全与召回的常态化监管,组织实施 “电子商务平台消费品安全与召回共治承诺”,通过签订承诺书、设定量化考核指标等方式,督促平台落实主体责任。例如,要求平台承诺建立缺陷信息监测系统、定期开展自查自纠、配合监管部门开展缺陷产品溯源等。监管部门则通过大数据分析、现场检查、消费者投诉处理等方式,对平台承诺履行情况进行动态监测与评估,对未达标者依法采取约谈、公示、行政处罚等措施,形成 “承诺 — 监督 — 整改” 的闭环管理。这种共治模式借鉴了长三角、京津冀等地的区域协作经验,如江西省通过建立跨省缺陷线索移交机制、签署《长江中游三省产品召回工作协同推进协议书》,实现风险隐患的 “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未来有望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公告》的实施离不开技术创新的支撑。国家网络交易监管平台的 “消费品召回信息共享” 模块,依托区块链、大数据等技术,实现召回信息的实时推送、自动匹配与全流程追溯。例如,当某品牌电动自行车因电池缺陷被召回时,系统会自动识别该产品在各大电商平台的销售链接,向平台推送下架指令,并同步更新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相关信息,确保召回指令 “一竿子插到底”。此外,商品条码追溯系统的引入,使每一件缺陷产品都拥有唯一 “数字身份证”,消费者通过扫码即可获取召回原因、补救措施、退换货渠道等信息,大幅提升了公众参与度与监督效率。
《公告》明确对不履行召回义务的违法行为 “严格依法依规处理”,这既包括对经营者的行政处罚,如责令召回、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也包括对平台的连带责任追究,如暂停平台服务、公示违法信息等。同时,通过建立合规激励机制,对主动履行召回义务、创新召回方式(如提供免费维修套件、远程技术指导等)的企业给予信用加分、政策扶持等正向激励,引导企业从 “被动合规” 转向 “主动创优”。例如,九号公司旗下 Segway 品牌在处理 22 万台电动滑板车召回事件时,通过提供免费维修套件和操作视频,不仅降低了企业损失,还赢得了消费者信任,成为跨境召回的典范案例。
PART.4
消费者权益从“被动维权”到“主动防御”
公告首次明确电商平台经营者需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召回信息,这一要求打破了传统召回公告“藏于官网角落”的弊端。消费者无需主动搜索,登录平台即可看到弹窗提示或专属召回专区,显著提升了信息触达率。某电商平台数据显示,召回信息公示后,消费者主动申报缺陷产品的比例提升4倍。
更值得关注的是,公告赋予消费者“一键维权”通道。当消费者扫描商品条码发现产品被召回时,可直接通过平台内置的ODR(在线纠纷解决)系统提交退换货申请,平台需在48小时内响应。这种“召回—维权—补偿”的全流程线上化,将消费者从繁琐的维权流程中解放出来。
从更深层次看,公告构建了“召回+保险”的创新机制。鼓励电商平台与保险公司合作,为高风险品类推出召回责任险,当企业无力承担召回费用时,由保险公司先行赔付。这种市场化手段既减轻了企业负担,又保障了消费者权益,已在部分母婴用品、电动车品类试点推广。
跨境电商领域长期存在“监管真空”,境内服务商往往以“代理”身份规避责任。公告首次明确境内服务商需承担“进口商或境外生产者代理人”责任,要求其建立跨境商品质量档案,记录进口批次、检验报告等关键信息。这意味着,某款进口化妆品若因成分超标被召回,境内服务商需主动通知消费者、协助退货,并承担可能的行政处罚。
为解决跨境召回执行难问题,公告要求电商平台建立“海外仓召回协同机制”。当境外商品已进入保税仓但未清关时,平台可锁定库存并阻止发货;已流入消费者手中的商品,则通过跨境物流逆向系统召回。某跨境电商平台试点数据显示,该机制使跨境召回完成率从不足20%提升至75%。
这种制度设计也倒逼跨境电商行业升级。某平台已要求所有海外卖家提供产品责任险证明,并建立“海外质检仓”,对高风险品类实施入境前抽检。尽管增加了运营成本,但换来了消费者信任度的显著提升。
PART.5
网络消费安全治理的里程碑
《公告》的实施将对消费市场、企业经营、产业发展产生深远影响,其价值不仅体现在安全风险防控,更在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制度创新。
通过构建 “信息透明 — 快速响应 — 有效救济” 的召回体系,《公告》将显著提升消费者线上购物的安全感。消费者不仅能通过扫码主动查询召回信息,还能在平台和商家的主动通知下及时采取行动,避免因使用缺陷产品遭受伤害。例如,某品牌电暖宝因过热风险被召回时,消费者可通过平台推送的信息快速申请退货或换货,而无需像过去那样依赖媒体报道或企业公告被动知晓。此外,跨境召回责任的明确化,使消费者购买进口商品时的维权渠道更加畅通,彻底改变了 “境外商品投诉无门” 的局面。
短期内,《公告》对企业提出了更高的合规要求:建立缺陷信息收集机制、及时响应召回指令、承担跨境召回责任等,可能增加企业的人力、物力投入。例如,跨境电商境内服务商需增设召回管理岗位,定期与境外生产者沟通协调,这对中小微企业而言可能是一项挑战。但从长期看,合规经营将成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那些主动提升产品质量、完善召回体系的企业,将在消费者信任、品牌声誉、市场份额等方面获得回报;而漠视安全风险的企业则面临淘汰压力,正如美国 CPSC 监管强化后,部分中国跨境卖家因未履行召回义务而 “销声匿迹” 或 “名存实亡”。这种 “优胜劣汰” 机制将推动整个行业从低价竞争转向质量竞争,促进产业升级。
《公告》标志着平台经济监管从 “流量导向” 向 “安全导向” 的转型。平台不再仅是交易撮合者,更是消费安全的守护者。通过承担信息共享、缺陷产品下架、配合监管等义务,平台将深度参与消费安全治理,其角色从 “被动合规” 转向 “主动共治”。例如,大型电商平台可依托自身技术优势,开发缺陷产品智能监测系统,通过图像识别、语义分析等技术自动筛查高风险商品,提前阻断缺陷产品上线销售。这种 “平台自治 + 政府监管” 的协同模式,将大幅提升治理效能,为全球数字经济治理提供 “中国方案”。
《公告》对跨境电商境内服务商责任的明确,是我国在国际消费安全治理领域的重要突破。长期以来,跨境商品召回受制于 “境外主体管辖难、境内主体权责不清” 的困境,而《公告》通过 “属地化” 责任划分,使国内监管部门能够直接对跨境商品实施召回,这与国际通行的 “进口国监管” 原则高度契合。未来,随着我国跨境电商规模的持续扩大,这一制度设计有望成为国际规则的 “试验田”,推动建立更公平、更高效的全球消费安全治理体系。
《公告》的发布是我国网络消费安全治理的里程碑,但制度落地仍需解决三大关键问题:一是技术标准的统一化,需进一步完善商品条码、型号、批次等信息的标准化建设,确保不同平台、不同企业的数据互通与兼容;二是跨境协作的常态化,需加强与欧美、东南亚等主要贸易伙伴的监管合作,建立跨境召回信息共享、联合执法等机制,避免 “一国召回、多国流通” 的漏洞;三是公众参与的机制化,需通过消费者教育、举报奖励等方式,鼓励公众主动提供缺陷产品线索,形成 “人人参与、共建共享” 的社会共治格局。
长期以来,针对问题商品召回举措主要集中于线下,此外,海外线上线下零售商如亚马逊、苹果、三星、宜家都有过召回的经历。当下,线上消费已成趋势,加强线上商品召回也体现了与国际接轨。蒙慧欣进一步表示,但相较于线下,由于线上商家数量大、分布广,商家和货物零散分布,这也导致监管和召回难度加大。
值得关注的是,此前,三只松鼠、鲜花电商FlowerPlus、京东等平台或品牌也曾因商品问题实施召回,但整体而言,线上商品召回行为少之又少。因此,蒙慧欣建议平台完善并构建一套风险检测、网上抽查、源头追溯、属地查处、诚信管理的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管机制就显得尤为重要。
展望未来,随着数字技术与监管规则的深度融合,我国网络销售消费品召回监管将向智能化、精准化、全球化方向迈进。通过构建 “政府 — 平台 — 企业 — 公众” 协同共治的生态系统,我们有理由相信,线上消费将从 “便捷消费” 升级为 “放心消费”,为高质量发展与人民美好生活提供坚实保障。这不仅是对《公告》精神的贯彻落实,更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生动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