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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巴巴申请“双十一”“双11”等商标被驳回

产业报道

2021年06月07日

  6月7日,据企查查显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分别驳回了多个关于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因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双十一”“双11”等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申请的行政判决的上诉,并宣布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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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本案中,诉争商标由文字“双十一”构成,整体易被理解为“十一月十一日”,在实际使用中相关公众易将其识别为用于表示某一特定日期。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服务上,相关公众难以将其识别为标示复审服务来源的商标,缺乏显著性,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在诉争商标标志本身缺乏显著特征的情形下,应当结合相关证据判断该标志是否属于通过实际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情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阿里巴巴公司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在指定复审服务上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与其形成对应关系,能够使相关公众将其作为表示服务来源的标志进行识别,从而获得显著特征。因此,原审判决及被诉决定认定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并无不当。阿里巴巴公司的相关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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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网经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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