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0日消息,市场监管总局就《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指出,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黑名单制度,将严重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列入黑名单,并向平台住所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加强对列入黑名单的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的管理,采取必要措施禁止其通过更换账号、重新申请账号、账号迁移等方式,重新进入平台从事直播电商活动。鼓励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之间共享“黑名单”主体信息,对相关直播间运营者和直播营销人员实现跨平台约束。
一、总则
立法目的
加强直播电商监管,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依据《电子商务法》《网络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
适用范围
适用于中国境内通过互联网以视频/音频直播形式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
主体定义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等服务的平台。
直播间运营者:注册账号或自建网站开展直播的自然人、法人等。
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为直播人员提供策划、培训等服务的机构。
直播营销人员:直接面向公众宣传商品或服务的个人(含AI生成虚拟形象)。
平台内经营者:通过平台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经营者。
基本原则
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原则,承担质量责任,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落实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明确市场监管和网信部门职责分工。
二、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责任
平台义务
审核与管理:
建立账号注册注销、商品质量保障、个人信息保护等机制。
签订协议规范直播营销人员招募、培训、内容审核流程。
违法违规处置:
制定处置制度,对违规主体采取警示、限功能、停播、黑名单等措施。
向监管部门报告重大处置措施(如注销账号、禁止注册)。
信息报送:
每年1月和7月向监管部门报送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等信息。
技术与数据安全:
保存直播视频不少于3年,交易视频回放不少于30天。
采用AI技术防范虚假信息传播及身份冒用。
黑名单与跨平台约束
将严重违规主体列入黑名单,并禁止其通过更换账号等方式重新入驻。
鼓励平台间共享黑名单信息,实现跨平台约束。
消费者权益保护
公示直播间运营者及平台内经营者信息,提供直播回放查询功能。
建立投诉举报机制,及时处理违规行为并反馈结果。
三、直播间运营者义务
信息公示
法人/非法人组织需在直播间首页公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等;自然人需提供身份信息。
公示实际销售商品的平台内经营者信息,不得设置访问限制。
商品与营销合规
审核商品资质及平台内经营者信息,留存记录不少于3年。
确保直播内容真实,不得虚假宣传或利用AI生成虚假信息。
价格与秩序管理
明确标注商品价格及促销信息,禁止误导性比价。
管理直播间互动内容,及时处置违法违规信息。
AI技术使用规范
使用AI生成虚拟形象需显著标识,区分自然人形象。
四、直播营销人员及服务机构责任
服务机构义务
建立培训机制,组织直播人员学习法律法规及平台规则。
规范商品选品流程,前置审核直播内容、服装道具等。
建立纠错机制,记录并纠正直播中的失误。
直播人员义务
禁止发布虚假信息或损害竞争对手声誉的内容。
服务机构需对直播行为负责;无服务机构的由直播间运营者担责。
五、监督管理与执法
管辖规则
违法行为由实际经营地或平台住所地市场监管部门管辖。
部门协作
市场监管与网信部门协同执法,共享主体身份信息。
检查措施
可采取现场检查、数据调取、产品抽检、询问当事人等执法手段。
信用监管
将主体信用信息归集至“信用中国”平台,实施联合惩戒。
网信部门可将严重失信主体列入互联网严重失信名单。
六、法律责任
平台经营者违规
未履行信息报送、数据保存等义务的,处1万-10万元罚款。
未配合执法的,可处5万-50万元罚款。
直播间运营者违规
未公示信息、虚假宣传等,处5000元-5万元罚款。
价格违规按《价格法》处罚。
直播营销人员违规
发布虚假广告或不正当竞争,按《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罚。
服务机构违规
未履行选品审核、纠错等义务,处5000元-5万元罚款。
其他违规行为
拒绝提供材料或提供虚假信息,可处5000元-5万元罚款。
七、附则
实施日期待定,需经批准后正式施行。
核心监管重点
全链条责任划分:明确平台、运营者、主播、服务机构的主体责任。
技术赋能监管:通过AI识别虚假信息、动态监测直播内容。
信用与黑名单机制:强化跨平台约束,推动行业自律。
消费者权益保障:强化信息披露、投诉处理及回放追溯功能。
严惩违法行为:细化处罚标准,覆盖虚假宣传、价格欺诈、AI造假等乱象。
该办法旨在通过系统化监管框架,遏制直播电商领域的乱象,推动行业规范化、透明化发展。